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5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055號
上訴人即附 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原名梅軒商務旅店有
帶被上訴人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輝玲
- 訴訟代理人
- 趙培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任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吳薛玉雲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 訴訟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林麗芬律師
施中川律師
許雅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主文第六項第二行後段關於「但被上訴人如於假執行程序
實施前,以新臺幣捌佰柒拾萬玖萬捌仟參佰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
」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上訴人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
臺幣捌佰柒拾玖萬捌仟參佰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