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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55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王聖惠邱瑞祥謝碧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055號

  上訴人即附 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原名梅軒商務旅店有

  帶被上訴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玲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吳薛玉雲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林麗芬律師

        施中川律師

        許雅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主文第六項第二行後段關於「但被上訴人如於假執行程序

實施前,以新臺幣捌佰柒拾萬玖萬捌仟參佰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

」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上訴人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

臺幣捌佰柒拾玖萬捌仟參佰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謝碧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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