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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確認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魏麗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上訴人
志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
上訴人
大方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神頌智慧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仲維實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利眾(仲)科技有限公司
上訴人
仁訊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扉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利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等與都泊林 C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因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以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裁判費26,002元,除據上訴人志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繳4,500外,其餘21,502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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