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55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559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茗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祥律師
- 被上訴人
-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上訴人
- 中興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辛○○
- 被上訴人
- 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光彥律師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