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林金村、李慈惠、王麗莉
- 法定代理人庚○○、甲○○、戊○○
- 上訴人乙○○
- 被上訴人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興電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559號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詹茗文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 上訴人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上訴人 中興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上訴人 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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