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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5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金村李慈惠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559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茗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被上訴人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被上訴人
中興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辛○○
被上訴人
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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