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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林金村李慈惠王麗莉
  • 法定代理人
    庚○○、甲○○、戊○○

  • 上訴人
    乙○○
  • 被上訴人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興電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559號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詹茗文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 上訴人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上訴人 中興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上訴人 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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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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