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8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682號
- 上訴人
- 大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廖世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岳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進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曹正雄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3
- 訴訟代理人
- 曹肇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提出「民國94年12月至96年3月有繼續服務之事實以取得續年度服務報酬之證明、95年4月至6月因輔導何業務得以領取報酬新制佣金之證明」,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