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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82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魏麗娟陳博享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682號

上訴人
大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進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3
訴訟代理人
曹肇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提出「民國94年12月至96年3月有繼續服務之事實以取得續年度服務報酬之證明、95年4月至6月因輔導何業務得以領取報酬新制佣金之證明」,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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