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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9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694號

上訴人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被上訴人
宜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2月5日上午 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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