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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 當事人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宜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694號上 訴 人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林哲倫律師 被上訴人  宜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2月5日上午 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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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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