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張劍男、翁昭蓉、陳靜芬
- 當事人丙○○、禾家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㈠字第129號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禾家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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