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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1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張劍男翁昭蓉陳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㈠字第129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訴人
禾家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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