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字第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鄭傑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40號

再審原告
誠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再審起訴狀簽名或訴訟代理人委任狀。

理由

再審原告提出之訴狀,並無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印章,雖記載訴訟代理人錢裕國律師,惟未提出委任狀,其起訴程式自有欠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受命法 官 鄭傑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 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字第4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