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字第4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40號
- 上訴人
- 誠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錢裕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事件,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雖已繳交上訴裁判費,惟原來提起再審之訴裁判費迄未繳納,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五百十八萬五千九百元,應徵裁判費七萬八千五百七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