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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字第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黃熙嫣陳玉完鄭傑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40號

上訴人
誠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事件,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雖已繳交上訴裁判費,惟原來提起再審之訴裁判費迄未繳納,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五百十八萬五千九百元,應徵裁判費七萬八千五百七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鄭傑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 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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