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5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58號
- 再審原告
- 凡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
核訴訟標的金額 1,08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
17,53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
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