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58號再審原告 凡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1,08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 17,53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