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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58號

再審原告
凡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

核訴訟標的金額 1,08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

17,53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

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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