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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9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張劍男翁昭蓉陳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上易字第92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環球國際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裁定駁回聲請(案號:97年度勞聲字第7號),並經本院於97年12月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7年12月8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見本院卷第13頁),惟上訴人於97年12月15日就本件再度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本院准予暫不繳納裁判費(見本院97年度勞聲字第11號卷),本院再度裁定駁回其聲請。茲上訴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4頁)。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爰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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