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9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上易字第92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環球國際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裁定駁回聲請(案號:97年度勞聲字第7號),並經本院於97年12月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7年12月8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見本院卷第13頁),惟上訴人於97年12月15日就本件再度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本院准予暫不繳納裁判費(見本院97年度勞聲字第11號卷),本院再度裁定駁回其聲請。茲上訴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4頁)。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爰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