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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聲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張劍男彭昭芬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甲○○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瀚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受雇相對人期間受有職業災害,請求相對人補償醫療費用、原領工資及賠償損害,乃為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事件,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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