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聲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甲○○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瀚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受雇相對人期間受有職業災害,請求相對人補償醫療費用、原領工資及賠償損害,乃為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事件,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