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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國貿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蔡烱燉劉坤典黃莉雲
  •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大宮英明

  • 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商清水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貿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林哲誠律師 輔 佐 人 江阿碧 上 訴 人 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業株式會法定代理人 大宮英明 上 訴 人 日商清水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建設株式會社)Shimiz. 法定代理人 小野武彥 上二人共同 黃三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焌旻律師 複代理 人 紀鈞涵律師 輔 佐 人 許伯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主文欄第四項「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清水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均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及追加之訴,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清水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主文第六項「第一審廢棄改判部分訴訟費用、第二審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訴訟費用,由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二審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清水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訴訟費用,由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三,餘由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清水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廢棄改判部分訴訟費用、第二審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含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由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二審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清水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含擴張之訴)部分訴訟費用,由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三,餘由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清水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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