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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林鄉誠梁玉芬許紋華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第4號 上 訴 人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嘉特納有限公司(JOSEF GARTNER & CO.(HK) LIMITED)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壹佰柒拾壹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貳萬柒 仟零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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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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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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