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第4號 上 訴 人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嘉特納有限公司(JOSEF GARTNER & CO.(HK) LIMITED)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壹佰柒拾壹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貳萬柒 仟零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