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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易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鄭雅萍徐福晉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易字第37號

上訴人
世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律師
被上訴人
台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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