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易字第3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易字第37號
- 上訴人
- 世鎧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徐揆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幸慧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易字第37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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