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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張耀彩林金吾盧彥如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學海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289號抗 告 人 學海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所為命當事人補繳裁 判費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在不得抗告之列。最高法院82年台抗字第378號裁判見解 亦同,可資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原法院判決抗告人部分敗訴後,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原法院於97年6月2日裁定命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萬5747元。依上開說明,該裁定性質上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是本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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