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60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606號
- 抗告人
- 優勢學習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李志成律師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假扣押事件,對於本院97年12月18日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18日本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