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59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鄉誠楊豐卿梁玉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596號

抗告人
前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丙○○、悠仕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 3月18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619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在原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並非原執行法院96年度執字第619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原執行法院卻依相對人即債權人丙○○之聲請,於民國(下同)96年 6月11日上午,前往伊設於宜蘭縣冬山鄉大興村自強號31號之工廠內,查封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動產,伊所屬副總經理甲○○已當場表示其中編號 7至19所示機器設備為伊公司所有,乃原執行法院不予理會,逕依相對人即債權人丙○○之代理人陳玉玲律師指封,進行查封,上開執行程序顯非合法,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就原裁定附表編號 7至19所示機器設備所為之強制執行查封程序云云。

二、惟按強制執行法第17條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而言。而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若該財產是否債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執行法院既無逕行審判之權限,尤非聲明同法第12條所定之異議所能救濟,自應依同法第16條之規定,指示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以資解決,究不能因之即任意拒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或逕行撤銷其執行處分(最高法院49年臺抗字第72號判例及88年度台抗字第 610號、89年度台抗字第 370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丙○○持原法院96年度執字第2663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14557號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 聲請原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查封相對人即債務人悠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仕公司)所有置放於宜蘭縣冬山鄉大興村自強號31號抗告人工廠內之機器設備等動產,原執行法院因而指定於民國96年 6月11日上午11時至上址實施查封,當場經相對人即債權人丙○○之代理人陳玉玲律師指封切結,並依相對人即債務人悠仕公司之代理人陳遠昇之陳述,一致主張如原裁定附表編號 1至19所示機器設備全屬相對人即債務人悠仕公司所有;而抗告人所屬副總經理甲○○在場亦僅陳稱:「今日債權人查封之物品均放置於該廠。編號1至6部分為債務人所有不爭執,編號7 之後動產產權所屬不明,就其所知應為該公司所有,今日查封後會向老闆反應是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另行向法院陳報」,有上開查封筆錄足按(見原執行法院卷23頁)。是原執行法院參酌抗告人所屬副總經理甲○○所為「編號 7之後動產產權所屬不明」之陳述,及相對人即債權人丙○○及相對人即債務人悠仕公司所為之上開一致主張,並斟酌相對人即債務人悠仕公司確有如原裁定編號1至6所示機器設備置放於抗告人之上開工廠內,而為相對人即債權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悠仕公司及抗告人所不爭執之外觀事實,因而依相對人即債權人丙○○之聲請,就如原裁定附表編號 1至19所示機器設備實施查封,尚無不合。嗣抗告人主張如原裁定附表編號 7至19所示機器設備確屬伊所有云云,既非係執行法院所得審認,亦非聲明異議所得救濟。雖抗告人已另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原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 239號受理中,且原法院並已依抗告人之聲請,以96年度聲字第 280號裁定准就如原裁定附表編號 7至19所示動產停止執行在案(見原執行法院卷70、71頁),惟在該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法院判決抗告人勝訴確定前,原執行法院尚不得逕行撤銷系爭動產之查封處分。是抗告人執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如原裁定附表編號 7至19所示機器設備之查封處分,自屬無據。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之所為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梁玉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5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