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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智上易字第1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沈方維呂淑玲王淇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易字第1號

上訴人
アルプス電氣株式會社(日商阿爾普士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家君律師
被上訴人
崢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乙○○
被上訴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6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王淇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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