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智上易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易字第1號
- 上訴人
- アルプス電氣株式會社(日商阿爾普士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秀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家君律師
- 被上訴人
- 崢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號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上訴人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6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