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智上易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易字第15號上 訴 人 丙○○ 號1樓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陳志隆律師 被 上 訴人 百立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李政憲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乙○○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黃麟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