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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智上易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張蘭邱瑞祥黃麟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易字第15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上訴人
百立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號1樓

      李政憲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乙○○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黃麟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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