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智上更㈠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更㈠字第4號上 訴 人 元茂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律師 被 上訴人 仟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洪燕媺律師 黃郁文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育娟律師 滕澤珩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玉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