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破抗字第7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抗字第77號
- 抗告人
-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宏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破產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合計積欠借款本金達新臺幣(下同)13億1千萬元,並積欠自民國(下同)94年4月1日起之利息近億元未清償。相對人所擁有土地及房屋均已向銀行設定抵押辦理貸款,故扣除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後,其殘值相當有限。另相對人所有之股份,其中相對人宏森國際股份公司(下稱宏森公司)所有之「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力華票券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考慮資產減損,依面額計算,其價值為1億6547萬元。而相對人鼎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森公司)所有之「全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宇衛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考慮資產減損,依面額計算,其價值為1億1332 萬元。相對人所有包含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益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股份,均係王又曾家族設立用以進行假交易之紙上公司,並積欠伊上百億元公司債及50億餘元借款,業經伊聲請宣告破產(原法院96年度破字第44號、45號),該等公司之股份已無價值可言。相對人資產計1億8144萬3707元,不足以清償其積欠伊之債務,顯已無力清償債務,且自94 年4月起亦停止支付借款利息,伊自得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原裁定略以:相對人宏森公司及鼎森公司之資產,大於其債務,則抗告人聲請宣告該二公司破產,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抗告人提起抗告,求為將原裁定廢棄,另為裁定宣告宏森公司、鼎森公司破產等語。
三、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惟破產宣告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屬實,是否符合要件,法院於破產事件裁定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破產法第63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認為相對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準此,抗告人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請求宣告相對人宏森公司、鼎森公司破產,均無理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並無違誤。抗告人於97年6月30日,提起抗告,雖表示抗告理由后補,惟已近四月之期,而迄未見抗告人提出任何之抗告理由,以供本院審酌,自難謂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