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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破抗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劉勝吉鄭威莉連正義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抗字第77號抗 告 人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宏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破產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4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合計積欠借款本金達新臺幣(下同)13億1千萬元,並積欠自民國(下同)94年4月1日起 之利息近億元未清償。相對人所擁有土地及房屋均已向銀行設定抵押辦理貸款,故扣除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後,其殘值相當有限。另相對人所有之股份,其中相對人宏森國際股份公司(下稱宏森公司)所有之「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力華票券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考慮資產減損,依面額計算,其價值為1億6547萬元。而相對人鼎森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森公司)所有之「全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宇衛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考慮資產減損,依面額計算,其價值為1億1332 萬元。相對人所有包含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益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股份,均係王又曾家族設立用以進行假交易之紙上公司,並積欠伊上百億元公司債及50億餘元借款,業經伊聲請宣告破產(原法院96年度破字第44號、45號),該等公司之股份已無價值可言。相對人資產計1億8144萬3707 元,不足以清償其積欠伊之債務,顯已無力清償債務,且自94 年4月起亦停止支付借款利息,伊自得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原裁定略以:相對人宏森公司及鼎森公司之資產,大於其債務,則抗告人聲請宣告該二公司破產,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抗告人提起抗告,求為將原裁定廢棄,另為裁定宣告宏森公司、鼎森公司破產等語。 三、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惟破產宣告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屬實,是否符合要件,法院於破產事件裁定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破產法第63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法院依職權 調查結果,認為相對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準此,抗告人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請求宣告相對人宏森公司、鼎森公司破產,均無理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並無違誤。抗告人於97年6月30日,提起抗告,雖表示抗告理由后補, 惟已近四月之期,而迄未見抗告人提出任何之抗告理由,以供本院審酌,自難謂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連正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鐘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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