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乙○○○○○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祚大間支付命令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6年度抗更㈠字第41號支付命令聲請再審事件之受命法官邱琦,因與伊代表人甲○○間有不解之宿怨,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法聲請該法官迴避云云。
二、惟按當事人如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迴避;然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聲請人僅泛稱本院前開事件之受命法官邱琦,與其代表人甲○○間有不解之宿怨,並未提出本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同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參照),要難僅憑其主觀臆測即認本院法官邱琦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從而,聲請人執此指摘本院前開事件之受命法官邱琦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予迴避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