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0號抗 告 人 戊○○ 丁○○ 丙○○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志竹實業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330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王淇梓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