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鄭雅萍徐福晉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等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不同意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以87年度上國字第14號受理在案,該案受命法官吳燁山原同意伊聲請調閱監察院懲處李慶義檢察官之資料及其他刑事卷宗,詎法官竟未調閱即終結準備程序,顯有偏頗之虞,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惟查,聲請人所指情形,縱然屬實,亦係承辦法官不同意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依首開說明,不得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人據以聲請法官迴避,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