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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訴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沈方維呂淑玲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被告
保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全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元創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上 三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合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丁○○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董事長原為朱兆銓,惟原告之董事會已於民國97年1月30日選出新任董事長為丁○○,並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0日金管證三字第0970007185號函及法人登記書附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丁○○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湯美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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