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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10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蕭艿菁賴劍毅楊絮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103號

上訴人
泰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訴訟代理人
吳宗霖
複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上訴人
林麗華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是否得以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受領上訴人依原法院95年度執字第19046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所列債權額新台幣1200萬元,均以被上訴人與訴外人宏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地公司)、吳俊宏間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惟宏地公司、訴外人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另以被上訴人與宏地公司間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對被上訴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經原法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審理在案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該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㈠第170至171頁)。

二、茲查,該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已終結,有卷附本院98年度重上字第78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98至208頁、第217至21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見本院卷㈡第28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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