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10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藍文祥張競文楊絮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103號

上訴人
泰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麗華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見100年8月9日民事聲明上訴狀),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7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慧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