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10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泰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麗華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見100年8月9日民事聲明上訴狀),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7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