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5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54號
- 上訴人
- 北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被上訴人
- 吉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三財律師
- 被上訴人
- 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54號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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