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9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95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上訴人僅繳納17,335元外,尚餘43,06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95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上訴人僅繳納17,335元外,尚餘43,06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