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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9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敬修吳青蓉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95號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上訴人僅繳納17,335元外,尚餘43,06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95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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