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41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416號
- 上訴人
- 歐瑞比塑膠公司(Al- Rahbi Plastics L.L.C)
- 法定代理人
- 乙○○○AHM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子祺律師
- 被上訴人
- 其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簡汶蕙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鳳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6月25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