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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548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林敬修吳青蓉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548號

上訴人
美商晶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間因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810,343.95元,依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賣出匯率31.53計算,折合新台幣151,670,14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1,934,904元。又上訴人就提起第二審上訴時,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810,395.1元,依上揭匯率計算,折合新台幣151,671,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4,904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1,927,396元,尚應補繳新台幣7,508元, 以上上訴人共應繳納第三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1,942,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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