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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6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劉靜嫻謝碧莉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604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86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4,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60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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