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60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604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毓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86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4,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60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86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4,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