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6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69號
- 上訴人
- 敦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清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子武律師
- 被上訴人
- 田都國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堉棠
- 訴訟代理人
- 王惠光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4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田都觀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田都國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田都觀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