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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69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魏麗娟李媛媛吳麗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69號

上訴人
敦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清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被上訴人
田都國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堉棠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4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田都觀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田都國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田都觀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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