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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8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黃熙嫣林玲玉陳玉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81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人丁○○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複代理人
劉永培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尊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複代理人
周承武律師
被上訴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複代理人
楊華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玉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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