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
- 上訴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兩造於本院各自提起第二審上訴,而上訴人僅就本院判其敗訴部分中之一部提起第三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八萬九千九百九十二元。是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二萬九千五百六十六元。再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