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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黃熙嫣陳玉完鄭傑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4號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庚○○
上訴人
丙○○
上一人上訴人
財產管理人 乙○○○
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千二百五十八萬一千二百七十六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三十一萬六千一百八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鄭傑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4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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