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0號上 訴 人 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被上訴人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