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再字第2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再字第24號
- 再審原告
- 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就本院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捌仟叁佰捌拾叁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裁判費並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對於96年1月3日本院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9,859,817元,應徵收裁判費1,798,38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二、再審原告如逾限未補正,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