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藍文祥吳燁山陳麗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原告
戊○○
原告
乙○○
原告
丁○○
被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97重附民字第17號裁定移送前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戊○○部分:

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其提起合法與否,自應依刑事訴訟法予以判斷(參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3055號判例意旨)。

㈡本件原告戊○○並非本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102 號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被害人(見該判決附表一),原告戊○○即非本件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其起訴自非合法。雖本院刑事庭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仍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乙○○、丁○○部分:

㈠按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3款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㈡原告乙○○、丁○○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98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6月23 日送達於原告乙○○、丁○○,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2 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等之訴難認為合法,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3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