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9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李瓊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075號

上訴人
喜伯登運動休閒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9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㈠上訴人與正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正揚公司)及其負責人即丙○○(下稱正揚公司等2 人)素有生意往來,上訴人雖聽聞正揚公司等2 人財務狀況吃緊,但丙○○一再陳稱無債信問題,丙○○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起持續向上訴人大量進貨,期間有貨款未為給付,上訴人屢次向人正揚公司等2人催繳,丙○○卻詐稱並無問題,並於97年2月起繼續以正揚公司名義向上訴人進貨,並開立以正揚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支付貨款。然於同年3 月底,正揚公司無預警結束一切營業行為,而丙○○避不見面亦未給付貨款,上訴人此時方知受騙。正揚公司自96年12月至97年3 月,向上訴人進貨價值共計新台幣(下同)681,885 元(下稱系爭貨款)。丙○○為正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於執行業務中稱無債信問題,詐騙上訴人上開財產,是以,丙○○與正揚公司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㈡其後,丙○○將放置於臺北市○○區○○路472 號正揚公司東湖店內,向上訴人詐得之貨物,轉讓於被上訴人所有,然查,東湖店面之所有權為正揚公司所有,被上訴人僅是受託經營者,正揚公司於97年3 月22日至同年月25日開始,已有為數甚鉅之支票、貨款無法兌現,卻於同年3 月31日與被上訴人簽訂讓渡協議書,將原屬正揚公司所有之店面及庫存鞋類貨品全數讓與被上訴人,以逃避上訴人要求清償貨款之責任。該協議書內容空洞、不符常情,且協議書簽訂日期在丙○○避不見面後,故顯係正揚公司大量跳票後,丙○○為脫產,與被上訴人虛偽簽訂,共同詐騙藏匿受害廠商之貨物,或由被上訴人收受丙○○詐騙所得之贓物。被上訴人收受贓物,足使上訴人難以追回受害商品,因而發生損害,故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構成另一侵權行為,上訴人就所受之損害,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681,885元之貨款損失。

㈢綜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2項及公司法第23條規定,訴請正揚公司、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縱認被上訴人非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亦有收受贓物之事實,應另構成侵權責任。

㈣求為判決:

⒈正揚公司等2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681,8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81,88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⒊正揚公司、丙○○為聲明第一項給付時,於其清償範圍內,被上訴人免給付義務。

⒋被上訴人為聲明第二項給付時,於其清償範圍內,正揚公司、丙○○免給付義務。

⒌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被上訴人係於96年8 月15日與正揚公司簽定特許加盟經營契約,以2,000,000 元之加盟金,加盟正揚公司經營臺北市○○區○○路472號1樓之東湖店,加盟金付款方式先後於96年8月15日支付400,000元;96年8月22日支付110,000元;96年10月1日再經由英商渣打銀行內湖分行轉帳支付490,000元、同日支付現金500,000 元;96年9月起至97年1月止由紅利分紅中各抵扣80,000元,合計400,000元;97年2月紅利分紅抵扣10,000元,合計共支付履約保證金2,000,000元。

㈡上訴人與正揚公司間之貨款糾紛,實與被上訴人無涉。被上訴人並非正揚公司之員工,又依照所簽定之特許加盟經營契約第6條第2款明定,加盟之被上訴人不得自行採購鞋品,貨物需全數由正揚公司提供,且被上訴人亦不曾向上訴人採購鞋品,被上訴人乙○○和正揚公司間之貨款,均依合約將每日營收貨款繳回正揚公司抵扣,故系爭貨款實不應由伊支付。

㈢97年3 月25日之前,正揚公司和廠商之間往來均屬正常,並未曾聽聞有短付貨款跳票情事,正揚公司與丙○○發生跳票後,被上訴人亦非常震驚。跳票事件發生後,被上訴人向丙○○要求返還履約保證金2,000,000 元,雙方依據前開簽定之特許加盟經營契約第9條第3款之規定,在正揚公司未能繼續經營時應將履約保證金2,000,000 元退還被上訴人,故於97年3 月31日,丙○○與被上訴人雙方於勳業法律事務所,由蔡行志律師見證簽有協議書,因丙○○已無力返還履約保證金,故願以貨帳相抵方式抵扣履約保證金,將東湖店之所有權轉讓於被上訴人繼續經營。事實上,有關系爭貨款之鞋品並非全於伊店內,其僅收受200 多雙鞋品;況該鞋品並不足以抵扣履約擔保金之一半,伊迫於無奈接受,亦為被害人之一。上述鞋品的貨款已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且伊係以對價關係取得東湖店之所有權及經營權,並無上訴人所言之詐騙或收受贓物情事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正揚公司、丙○○應連帶給付上訴人681,885 元,及自9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正揚公司等2 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上訴人對正揚公司等2 人及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卷第49頁),本院就上訴人對正揚公司等2 人提起上訴部分另為裁定駁回。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主文除第一項及第四項以外,均予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請判決:

⒈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81,88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正揚公司、丙○○依原審主文第一項為給付時,於其清償範圍內,被上訴人免給付義務。⒊被上訴人為上述第1 項之給付時,於其清償範圍內,正揚公司、丙○○免給付義務。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

㈠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丙○○為正揚公司之負責人,自應知悉公司財務狀況,於正揚公司97年3 月支票跳票前應已知悉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仍向上訴人採購鞋品貨物,並再三保證無債信問題,有故意侵害上訴人財產權,請求丙○○與正揚公司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經原審判決正揚公司與丙○○應連帶給付681,885 元,及自9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未據正揚公司與丙○○聲明不服,合先敘明。

㈡查被上訴人與正揚公司於96年8 月15日簽署特許加盟經營契約書,契約第2條約定,契約存續期間自96年8月15日起至97年9月14日止,被上訴人於簽約日前應給付正揚公司2,000,000元履約擔保金,有加盟經營契約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56至64頁)。次查,正揚公司於96年8月15日收受加盟金400,000元、於96年8月22日收受加盟金110,000元、於96年10月1日收受加盟金500,000元,有收據3紙在卷可稽(原審卷第48至50頁),另被上訴人渣打銀行帳戶於96年10月1日提出490,000 元,有存摺明細在卷可稽(原審卷第46至47頁),及96年10月起至97年2月止由紅利分紅中各扣抵80,000 元,合計400,000元,有96年10月至97年2月東湖加盟計算表5 件在卷可稽(原審卷第51至55頁),以上合計2,000,000 元。且查,正揚公司與被上訴人於97年3月31日簽署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協議終止特許加盟經營契約書,約定正揚公司應返還之履約擔保金2,000,000 元,與被上訴人應返還店內貨物及補償裝潢設備之費用,互為抵銷,有協議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65頁)。由上事證,被上訴人辯稱其係分次以現金或轉帳方式給付加盟金,並以紅利抵扣加盟金,可以採信。

㈢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給付履約擔保金之方式不符商業習慣等語,未據上訴人立證證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給付履約擔保金予正揚公司云云,難以採信。

㈣被上訴人固不爭執其與丙○○之配偶為堂姊妹關係,惟尚難以此關係遽為認定被上訴人與正揚公司簽立系爭協議書受讓貨物商品係共謀詐取上訴人之鞋品貨物或收受贓物。

㈤綜上,上訴人未立證證明被上訴人與正揚公司簽署加盟契約及系爭協議書係虛偽簽訂,共同詐騙藏匿贓物,上訴人主張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681,88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舉證,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