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 法定代理人乙○○、壬○○、庚○○、丙○○
- 上訴人特圓有限公司法人、公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甲○○、新弘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勝豪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246號上 訴 人 特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公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章巍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宜伶律師 被上訴 人 甲○○ 己○○ 辛○○ 癸○○ 丁○○ 戊○○ 毅典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被上訴 人 新弘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 人 勝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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