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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 法定代理人
    乙○○、壬○○、庚○○、丙○○

  • 上訴人
    特圓有限公司法人公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甲○○新弘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勝豪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246號上 訴 人 特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公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章巍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宜伶律師 被上訴 人 甲○○ 己○○ 辛○○ 癸○○ 丁○○ 戊○○ 毅典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被上訴 人 新弘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 人 勝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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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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