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藍文祥、張競文、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甲○○、展晟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958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被上訴人 展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張北駒) 訴訟代理人 黃璿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第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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