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01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013號
- 上訴人
- 丙○○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凔源、乙○.
償等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所為98年度上字第
101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及第466條之1第4項分別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98年度上字第101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業經本院於99年3月8日限期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99年3月10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按(本院卷第127頁),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查詢表足憑(本院卷第128-132頁),則其第三審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