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張劍男、陳靜芬、彭昭芬
- 當事人廣碩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267號上 訴 人 廣碩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煌 訴訟代理人 潘明祥律師 張孟茹律師 被上訴人 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民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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