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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張劍男陳靜芬彭昭芬

  • 當事人
    廣碩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267號上 訴 人 廣碩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煌 訴訟代理人 潘明祥律師 張孟茹律師 被上訴人  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民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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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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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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