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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3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藍文祥張競文陳麗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03號

上訴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上訴人
永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曹詩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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