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9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695號
- 上訴人
- 人情味小鎮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周家賢
- 訴訟代理人
- 張藝騰律師
- 被上訴人
- 駿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壁合
- 訴訟代理人
- 王富茂律師
- 被上訴人
- 劉履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第四項記載被上訴人名稱為「人情味小鎮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駿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