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77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773號
- 上訴人
- 游馬秋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淑媛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查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60,000元(見本院卷㈠第36頁反面),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