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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995號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鄭雅萍詹文馨劉坤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995號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
被上訴人
宏駿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6月23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11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劉坤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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