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2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上字第27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9 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貳佰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依上所述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